2010-07-27 17:21
问: 我司系商业企业,主要从事经营场所,接受委托人委托代销商品,具体业务流程为:委托方提供商品,制定对外销售价格,并开具发票于消费者。我方收取营业款后将全部营业款返还受托方,并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请问我司收取的管理费应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我司未取得受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未对外开具发票须进行增值税申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七、服务业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代销货物的行为属于代理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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