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7:20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企业在填列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工会经费的税收金额如何填列?填报说明是这样的“工会经费支出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条例中所说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2%是指是最高限额还是扣除标准?是按“工资薪金支出”栏的税收金额*2%计算还是填列企业实际支出及上缴数?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企业就实际上缴当地工会组织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工会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于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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