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7:08
问:我于2008年9月和10月各借一笔资金给某国有公司用于经营,口头约定年利率为15%,未提所得税由借款人交纳。近日该公司从银行贷款还给我,说要扣20%个人所得税。我认为,借款时并未说要我交所得税,要交,也得由公司交。假设由我交,是否应该扣除法定贷款或存款利率所得部分,超过部分才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您将资金借与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您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且该项所得没有任何扣除项目,以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贴现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下一篇:个人销售二手车是否缴纳增值税?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