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6:27
问: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此条款中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是否指按14%计提后未用完的福利费余额,不包括企业在以前年度按税法规定已作纳税调增的应付福利费?
答: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国税函[2008]264号文中“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是指2008年度之前每年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而未实际使用的累计部分,不包括企业以前年度计提但按税法规定已作纳税调增的应付福利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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