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6:23
问: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文中第三、关于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二)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定的下述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问题:这两个公式中“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和“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意思一致吗?假如有外籍人员在我公司,我公司每周工作天数为22天,而外籍人员实际在中国天数是30或者31天,请问这两个文件中提及的公式是不是有冲突?
答: 计算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实际天数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所列公式“当月境内工作天数”,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所列公式“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表述虽然不一致,但两个文件对这一问题的具体含义是相同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规定,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时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所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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