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6:14
问: 经过查询,“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目前并没有废止,该文明确了“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本人认为,股票买卖也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而且《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遵照此文,股票买卖就应该不交营业税。请问,该文件是否有效?
答: 按照现行营业税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均应照章缴纳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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