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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7 14: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因此,国际代理业的营业额应为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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