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7 14:05
问:营业网点维修(装修)没有满足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房屋原值50%的条件,是否要并入到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3年摊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营业网点维修(装修)支出,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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