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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7 14: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五条关于文化体育业的规定:“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因此,机动车驾驶培训应按“文化体育业”计缴营业税,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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