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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发生销售退回等如何处理?

2010-07-27 11:06

问: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217号文)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的,纳税人在原受理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票手续:

  (一)如果纳税人能收回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填开专用发票;

  (二)如果纳税人收回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但退票发生在开票次月或以后月份,税务机关收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并据此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填开专用发票;

  (三)如果纳税人不能收回专用发票及抵扣联,纳税人须取得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通知单》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填开专用发票。

  对新开发票税额小于原开票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税款差额;对新开发票税额大于原开票税额的,税务机关按新开票税额全额征收税款,退还纳税人原已征的税款;对无需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征的税款。对于代开发票已征税款的退还,统一按照目前CTAIS退抵税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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