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6 13:3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第087号】的规定:
一、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
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证券的印花税);
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
13、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
1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5、车辆购置税(交通部门代征)
16、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17、2002年新办企业的所得税
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建设维护税;
5、车船使用税;
6、房产税;
7、屠宰税;
8、资源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11、印花税;
12、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