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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创业优惠政策

2010-07-26 10:13

    创业是就业之源、发展之基。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既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和创建创业型城市的重要前提,也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居民收入、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积极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宜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决定》(下简称《决定》)。

    亮点一:

    实现“六个一”

    《决定》首先明确了目标任务:到2010年底前,完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能力培训、全面服务、评估考核体系,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增加,把宜春打造成中部地区创业投资最优环境的城市。

    具体目标任务是实现“六个一”:一是建设一批创业示范基地。全市建设12个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建立10条具有一定容量的创业示范街(园);建设就业创业见习(实训)基地20个。二是建成一批创业指导中心。全市建立12个创业指导中心,开展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开业指导、融资担保、政策支持、跟踪帮扶等一条龙服务,促进创业成功。三是组建一支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依托市本级、县(市、区)和开发区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平台,组织一支100人的创业指导服务专家队伍。四是培训一批创业“小老板”。组织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3万人,创业培训不少于1.5万人,培训后创业成功率达80%以上。五是推介一批创业项目。针对不同的创业群体需要,征集开发600个可行性强的创业项目。六是培育一批创业实体。2009-2010年,全市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6亿元,新增个体工商户10000户,新增私营企业1000家,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100家,新企业(个体户)存活率达80%以上,带动就业10万人以上。

    亮点二:

    《决定》指出:全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有关文件和政策要求,鼓励支持各类创业者在国家、地方优先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创业,扩大就业领域。对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等自主创业,给予重点扶持。

    为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决定》明确: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工商部门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降低政府采购门槛,将本地中小企业合格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在放宽注册和场所条件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未办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可作为经营场所注册;征用和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级以上土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也可作为经营场所注册;凡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且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将商住房或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对残疾人、农民创业登记涉及经营场所的,适当放宽照顾。

   亮点三:

    《决定》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止;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军队退役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经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及相关配套税收政策方面,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2010年内,对所有新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的,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对实施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项目,对土地勘测费、土地交易费、土地评估费、地籍档案收费减半收取,土地登记证工本费免于收取。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申报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止。

    亮点四:

    《决定》指出,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对工业企业招用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有关规定,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落实培训和岗位补贴,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定单培训,为创业者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招用本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

    进城务工经商并落户的农民仍维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10年不变,允许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自由流转;凡在林改后山林经营权属已落实到户的林农,进城务工经商并落户的,仍维持其山林经营权至少10年不变,享受山林经营、管理、受益权益。

    亮点五:

    《决定》要求:到2010年底,全市建立总额不低于90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重点用于支持有创业能力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自主创业。

    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残疾人证》人员或返乡农民工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参照每人3-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推出“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创业孵化信用贷款”,为各类创业群体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

    市、县财政安排预算资金建立创业扶持基金,全市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其中县(市、区)根据各自需要安排100-200万元,专门用于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开发创业项目、培训创业师资、组织创业实训和发放创业奖励。

    亮点六:

    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宜春市、县两级政府将增加科技投入。

    一是市本级财政按预算支出的2%安排科技经费,并且由市财政安排500万元用于支持锂电重大科技专项配套、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招标补助、产学研合作项目奖励以及中心城区高新产业重大项目扶助。

    二是各县(市、区)财政按预算支出的1%安排科技经费,并且要建立创新基金,用于支持重大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袁州、丰城、樟树、高安不少于300万元,万载、上高、宜丰、奉新不少于200万元,靖安、铜鼓不少于100万元。

    三是市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得低于3%,其增幅不得低于销售收入增幅。

    亮点七:

    为提高创业者能力素质,该市将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创业培训

    扩大创业培训覆盖面。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各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一律实行免费,由财政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同时,各地须根据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需要,积极在大中专院校、各乡镇街道、各村居社区就地、就近举办创业培训,常态性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工作。

    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创业教师队伍,推行创业培训、项目开发、专家咨询、政策支持、跟踪指导多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优化创业培训内容,每期培训班在完成SYB培训外,要加入特色内容,讲解工商、税务、金融、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分析行业专家、本地创业成功人士的创业典型案例,全面提高创业培训质量。

    为积极推进创业实训,2010年,市本级、袁州区、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须建立创业实训基地,开展创业实训;2011年,所有县(市、区)均须建成创业实训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训。

    亮点八:

    《决定》指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厂房、专业市场、招商平台等,创建多元化的创业孵化基地。

   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的办法建立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单位及个人投资创建创业孵化基地。

    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按照创业基地类别、规模和孵化效果,给予一次性奖励和运行经费的支持。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水电费。2010年6月前,全市建成12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和10条具有一定就业容量的创业示范街(园),为各类创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提供场所。其中:市本级建立2个规模性创业孵化基地,县市区各建立1个规模性创业孵化基地和1条创业示范街(园)。

    亮点九:

    《决定》规定: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

    严格执行关于优化发展环境“六个严禁”(严禁对企业乱检查;严禁对企业乱冻结账号、扣押财产;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企业办事办证推诿扯皮,拖着不办;严禁利用职权为企业指定施工队伍、指定产品、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严禁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在企业强行安排自己的子女亲友就业)和“四个零”(落实政策零折扣;管理服务零距离;生产经营零干扰;处理问题零缺位)规定和涉企检查收费有关政策,维护创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创业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审批办证“绿色通道”。

    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同时,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合力,扎实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来源:宜春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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