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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2010-07-26 10:09


财会便[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目前,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施行的是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6号)。该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施行以来,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以“保基本、强基层”为重心的医疗卫生改革不断深入,财政预算资金保障力度不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管理模式、业务内容和财政资金保障力度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产生了显著差异,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模式的转变,也无法满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亟待改革。为此,我们及时启动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调研工作,经过充分调研、反复修订,拟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着力于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模式转变和强化财政预算资金管理需要,确保会计核算在全面、真实地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模式基础上,切实满足财政预算管理的需要。

    与现行《医院会计制度》相比,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为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模式转变,涵盖预算 “收支两条线”和“非收支两条线”两种管理模式。二是为适应强化财政预算管理需要,采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基础,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在取得时直接列入支出,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三是为适应新形势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核算的需要,全面调整会计科目设置和财务报表构成。例如,为适应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改革,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增加“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用来全面反映财政预算资金的收支情况;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不再将药品收支作为一级会计科目单列,而将“药品收入”和“药品支出”分别纳入“医疗收入”和“医疗卫生支出”等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为增强会计信息完整性,将基建工程项目纳入会计核算流程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反映,并设置“基建收支表”专门用于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建工程项目资金的收支情况等。

    现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征求意见,并将汇总意见于2010年8月16日前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 系 人:常 琦

    联系电话:010-68552531(带传真)

    电子邮件:changqi@mof.gov.cn

    附件: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2.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说明

 财政部会计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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