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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如何处理

2010-07-19 09:19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化工厂,厂内的生产线是由自己组织安装建设,计入在建工程后结转为固定资产。但是实际状况中生产线中反应釜使用年限达8年至10年,其釜与釜相连接管道和阀门使用期限可能只有6个月到2年。请问是否可以将这部份的管材配件调整出机器设备,折旧年限10年改为传导设备或配套设备折旧年限的2年至3年?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化工生产线还应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相应分类。企业可依据具体情况,确认是否将生产线分割成:生产线、管道和阀门。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 ,为 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上述规定,化工生产线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不低于十年。若会计上的折旧年限低于10年,则需进行纳税调整。对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若符合规定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提交相应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采用加速折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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