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8 14: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情况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和我省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加强基建工作的领导,基建项目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各建设单位要在确保满足各项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基建资金,要根据其资金情况安排建设项目,避免摊子铺的过大、建设标准过高,造成资金的浪费。
第四条 各建设单位基建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要求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六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会计科目表序号编号资金占用类科目序号编号资金来源类科目1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301基建拨款2102 设备投资2331应付器材款3103待摊投资3332应付工程款4104其他投资4352其他应付款5111交付使用资产5361应交税金6201固定资产7211器材采购8214库存材料9218材料成本差异10232银行存款11233现金1224l预付备料款13242预付工程款14252其他应收款第七条 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第101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的实际成本。
建筑工程包括:(1)各种房屋(如办公室、仓库、住宅、学校、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筒、水塔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煤气、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辅设工程。
(2)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发生需要分摊的施工管理费,可在本科目下设置“施工管理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终再分摊计入核算对象。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的报废工程,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2号科目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
工具器具是指生产和维修用的各种工具或器具。
2.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试车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及器具”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科目待摊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记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经批准单独设立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3)勘察设计费:核算自行或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研究实验费:核算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实验,按照设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实验所发生的费用。
(5)临时设施费:核算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建设单位自行施工所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临时设施费的内容按规定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6)设备检验费: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
(7)坏帐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报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工程款”、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8)借款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各种借款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
(9)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检测费: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和工程质量检测费。
(10)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1)报废工程损失:核算由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经批准的报废工程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报废工程回收的设备材料估价入帐,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12)耕地占用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耕地占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3)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14)投资方向调节税: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计算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计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15)其他待摊投资: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编外人员生产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审计费、工程监理费、供电补贴费和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等。
3.建设单位发生上述各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上述各种待摊投资,应在工程竣工交付时,按照交付使用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摊,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04号科目其他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筹建单位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以及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房屋购置,是指建设单位购置的在建设期间使用的办公用房屋和为生产使用部门购置的各种现成房屋。
2.发生上述各项投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应设置“房屋购置”、“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
第111号科目交付使用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帐。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计算,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帐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帐依据。
3.交付使用资产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2)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3)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一般按取得或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算,不分摊待摊投资。
4.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现行制度规定、列作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2)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2.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核算。购建完成交付本单位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3.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第211号科目器材采购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各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成本。
2.器材采购的成本一般由以下各项组成:
(1)买价,包括原价和代销部门手续费;
(2)运到工地仓库前(施工现场存放器材的地点)所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进口成套设备还应包括保险费、手续费、关税、增值税等支出);
(3)采购保管费。以上第1项支出应直接计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2项支出,能分清对象的,直接记人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分不清对象的,按器材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记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第3项支出,通过“采购保管费”科目分摊记入各种器材的采购成本。
3.本科目的帐务处理:根据发票帐单支付器材价款和运杂费,借计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月份终了,将验收入库的器材登记入帐。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设备采购”和“材料采购”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设备和材料的类别名称、型号设置采购明细帐进行核算。
5.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收到材料时,根据发票帐单、付款凭证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进行核算。
第214号科目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进行基本建设所储备的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材料的计划成本可以根据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如果某些材料没有预算价格,可以参照近似的同类材料预算价格或以第一次购进的材料实际成本确定。
2.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
第218号科目材料成本差异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种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2.外购材料的成本差异,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提高或降低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将调整数自“库存材料”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增加数记入本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数记入本科目的借方。
3.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以按当月发出的材料的计划成本和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为库存各类材料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5.本科目应按材料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23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存在银行的自筹建设资金、各种集资款、借款、上级单位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款项。
2.建设单位将各种资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自筹资金拨款、上级单位拨款、本年其他拨款、借款”
3.建设单位应按存款户的户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的记录,应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属于银行对帐单差错的,应立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本单位错记漏记的,应作更正分录或补记入帐。
4.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 退回的交款回单编制现金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再编制银行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应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付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以免重复记帐。5.按照规定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如果是将基建拨款存入银行形成的,根据银行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
6.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233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用以支付零星开支的现金。
2.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严禁以“白条 ”抵充库存现金。每日现金结余数,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241号科目预付备料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以及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合同规定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负责供应一部分施工材料的,拨付材料的价款可直接在“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
2.预付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月(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3.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42号科目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2.按照工程进度,每旬或月中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252号科目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和存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或有关单位、个人报销暂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301号科目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项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冲转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本科目应该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2)上级单位基建资金拨款:核算本年度上级单位拨入的专门用于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
(3)本年其他拨款:核算本年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拨款,如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或物资等。
3.收到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331号科目应付器材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购入器材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因接受劳务供应所发生的应付供应单位款项,以及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2.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的应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记“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采购保管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成套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设备验收入库,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户名、合同号和经办的采购人员设置明细帐。
第332号应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工程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
2.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全部竣工时,根据经审查审计后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单项工程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竣工时,根据经审查审计后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分段结算工程款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分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包单位分次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所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随同工程款一并承付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工程款和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银行存款”科目。
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以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用材料抵减的应付工程款,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材料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
尚未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办法的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单结算应付的工程价款,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而拖延结算期的罚款支出,按规定由自有资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3.本科目应按承包单位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第352号科目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包括集资款和各种借款及应付的各种赔款、罚款、应付、暂收其他单位的款项等。
2.发生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上交或转销各项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361号科目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2.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预交或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税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为预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的税金。
第三章 会计凭证和账簿
第八条 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的意义和作用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记帐的依据。
会计凭证必须经过审核,以检查其真实性和是否合理合法。只有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才能据以记帐。因此,会计凭证具有以下作用:
1.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并明确经济责任。
2.可以经常检查保管人员所保管的物资和货币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
3.检查经济活动是否正确、真实和合理。
二、会计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所取得或填制的书面证明,用来确定经济业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是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
原始凭证按其取得的来源不同,可分为自制凭证和外来凭证。原始凭证的填制要真实可靠、内容填写准确、清晰、齐全、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入帐。
2.记帐凭证是由财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作为登记帐簿依据的凭证。
第九条 会计帐簿帐簿是根据会计凭证进行登记,用以全面地、连续地、系统地反映一定时期经济活动全部过程的工具。
基建会计需设置基建总帐、各种明细帐、银行帐、现金帐等。
基建总帐根据基建会计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反映基建资金分布动态情况。
基建明细帐具体分为:
1.材料明细帐:进行基建单位自购材料的核算,具体可按材料类别、品种设置明细帐页进行核算;
2.设备明细帐:进行基建单位自购设备的核算,具体可按自购设备的类别、品种设置明细账页进行核算;
3.往来明细帐:反映基建进行过程中各种往来资金的核算,具体按往来项目设置明细帐页进行核算;
4.建筑安装工程支出明细帐:进行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支出各项目的明细核算,可按建筑工程支出项目设置明细帐页;
5.待摊投资明细帐:进行应摊而未摊销的各项开支的核算,可按待摊的项目设置明细帐页;
6.固定资产明细帐:对基建进行过程中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待基建结束后移交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可按固定资产品种设置明细帐页核算。
以上各明细帐,各基建施工单位可根据在建项目的大小和需要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目的是达到基建项目的每一笔收支做到记录准确、核算清楚,符合基建财务的规定。
银行帐是反映银行结算资金的活动情况,要求记录准确及时并对基建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
现金帐是根据基建单独核算和使用现金的有关规定设置的,现金使用要严格遵守银行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
第四章 会计报表
第十条 会计报表概述
一、会计报表的作用建设单位会计报表是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采用一系列的指标体系,定期综合反映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和基本建设概预算完成等基本建设经济活动情况的报告文件。
在对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进一步综合和系统化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会计报表,集中地、概括地、全面地反映了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经济活动的全貌。利用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调查研究,对于加强基本建设经济核算,改善基本建设经营管理,促进基本建设投资效果的提高,确保基本建设经济活动正常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会计报表的种类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建设单位的会计报表有以下几种:
1.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2.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
3.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03表)
4.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建04表)
(待总局正式报表下发后再转发给各市)
三、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
1.要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2.要保证会计报表的及时性
3.要保证会计报表的完整性
4.要保证会计报表的清晰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大小选用部分会计科目,也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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