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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2010-07-07 09:23

  空头支票的含义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空头支票法律责任

  我国不允许开出空头支票,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一﹑调查取证

  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连同拟处罚决定一并通知举报行。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举报行。

  二﹑告知

  银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和《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告知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等有关内容,并送达出票人。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三﹑决定

  人民银行在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或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通知银行。对于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要求听证的,人民银行应组织听证。

  四﹑罚款缴纳

  罚款代收机构应根据《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收取罚款。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收机构应于每季终了后3日内,将上季代收并缴入中央国库的各项罚款汇总,填制《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分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按月与委托的代收机构就罚款收入的代收情况进行对账,对未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应责成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并加处罚款。

  五﹑手续费的支付

  财政部门向收取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支付代收手续费法。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上年金融机构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

  六﹑资料管理

  有关空头支票处罚的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专项装订,保管期限五年。

  空头支票罚款

  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单位或个人,除以上处罚外,央行还将其列入支付信用黑名单中,这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将降低其信用等级,会对该出票人今后的正常经济生活产生直接影响;情节严重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将停止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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