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6 09:34
【问题】
我司发票在快递公司寄送过程中由于快递遗失导致对方公司无法收到发票,请问需要补开的话怎么处理?
【解答】
根据《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一律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开具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及号码,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丢失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账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曾于×年×月×日取得××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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