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2 17:01
美国一家专门从事建筑材料研发与生产的企业A,1992年在中国北京设立一子公司B;同年法国一家专门从事机床制造的生产性企业C也在北京设立一子公司D.B、D两公司均从1993年开始营业,预定生产经营期均为15年。1993-1999年B、D两公司的经营业绩分别见表1和表2.
表1 1993~1999年B公司的经营业绩
年度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利润/万元 -50 40 -30 20 120 200 300
表2 1993~1999年D公司的经营业绩
年度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利润/万元 20 -10 30 -20 80 200 300
由表1可以看出,B公司七年来的总利润为:
(-50+40-30+20+120+200+300)万元=600万元
由表2可以看出,D公司七年来的总利润为:
(20-10+30-20+80+200+300)万元=600万元
从账面上看,两企业的经营效果相当,营业总利润相同。
但自1993年以来七年内,B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45万元,而D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63.5万元,两家企业缴纳税款相差悬殊。
分析
这里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机械制造和建材工业均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而B公司和D公司均符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可以享受上述“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这里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第一年没有获利,第二年弥补第一年亏损后也没获利,依次类推可知B公司开始获利的年度为1997年。根据“两免三减半”的规定,该公司1997年和1998年两年的生产经营利润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1999年的生产经营利润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300万元×15%=45万元
而D公司的情况则不如B公司乐观。由于该企业1993年便获利,因此开始获利年度为1993年,根据“两免三减半”原则,该企业1993年和1994年两年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1995、1996和1997三年按15%征收。因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30-20+80)万元×15%+(200+300)万元×3 0%=19.5万元
其应纳税额明显比B公司高的直接原因是享受减免的年度里经营利润比较少,实际享受到的优惠不多。而等到生产经营正常化,经营利润大幅度上升时,却已过了减免期,要按正常税率纳税。
但这其中的根本原因是B公司比D公司更加善于安排资金投入,更加合理地对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进行筹划,尽量地延迟初始获利的年度。
从案例所给资料可以看出,B公司第一年开业投入规模较大,因而处于亏损状态。
第二年企业经营稍有起色,但这样下去就可能在1995年就开始获利。由于企业刚投入生产经营,市场没有打开,规模没有上去,一般收益不大,享受到的优惠不大。
因而企业决定扩大投入,比如广告费用、科研费用等,又在1995年出现亏损,这样不仅使企业充分享受的优惠待遇,而且前期高投入更有利于后期的高收益,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点评
衡量一个企业的经营业绩的最主要指标就是生产经营利润,一般来说利润越大,企业社会地位越高,因而企业家总是千方百计地使企业生产经营利润最大化。
如案例中的D公司的经理在企业一开始设立时就使企业盈利。但正如案例中所说的一样,早盈利不一定收益就更大,出现的结果可能恰恰相反。
B公司的负责人认真地研究了中国的税制,从一开始并不急于盈利,而是统筹安排,合理决策,使得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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