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2 09:23
【问题】
我单位是一家化工生产企业,2005年度企业亏损16万元,2006年度企业实现了利润24万元,请问:弥补亏损是否还需税务机关审批,我单位可否自行弥补?
【解答】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无需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但需提醒您单位的是,以上所称“亏损”及“盈利”均是指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而非企业会计账目上记载的金额。如果企业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虚报亏损,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形成偷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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