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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资格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湖南国税)

2010-07-01 10:27

  一、业务概述
  回收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共生伴生资源、工业"三废"、社会再生资源和其他废弃资源,生产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2.0),交给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案头审核:
  1.税务登记信息
  2.营业执照信息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复印件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是否有效,与申请的资格认定是否相符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制作《税务认定通知书》返还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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