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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湖南国税)

2010-07-01 10:16

  一、业务概述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自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核对资料
  (1)审查出口商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商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回执交出口商。
  3.转下一环节
  核对无误后,将出口商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1、结清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款。
  2、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①税务登记信息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
  ③退税帐户帐号信息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
  3.经过以上步骤,核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在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出口商,在系统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信息。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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