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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县(区)迁入(湖南国税)

2010-07-01 10:08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准
  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经系统录入迁入信息,纳入税务管理。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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