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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湖南地税)

2010-07-01 11:05

一、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地方税务机关当日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即时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报验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三、缴销《外管证》。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发证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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