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24 09:42
4月21日,消费者胡佳状告北京晋老西食府菜市口分店用实物冲抵发票的案件,由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开庭审理。有关专家指出,餐馆作为服务业必须缴纳营业税,也必须给消费者提供发票,这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经营者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如果餐饮企业采取赠送实物、拖延时间等方式不给发票,则涉嫌逃税漏税,对此消费者有权举报,税务部门查实后将依法进行处罚。
3月19日,胡佳与亲友在北京晋老西食府菜市口分店用餐,消费180余元。结账时,该餐馆服务员说:“如果不开发票,可以赠送一瓶老陈醋。”胡佳因得到一瓶老陈醋的馈赠而没有坚持向该餐馆索要发票。胡佳认为,“该餐馆无视国家税务部门指定的发票使用方法,把我无条件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有条件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她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不开发票送赠品的条款无效;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开具发票,停止对原告的损害,为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给付100元精神损害赔偿;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开具的餐费收据,上面写有“不开票”字迹。
北京晋老西食府菜市口分店代理人称,原告到该餐馆就餐时,该餐馆确实赠送了一瓶老陈醋,但不是不开发票的交换条件,而是消费满100元的赠送行为。当时,由于该餐馆电脑出现故障,才给原告出具了一张餐费收据。但原告提供的餐费收据上,“不开票”3个字是后加的,不是该餐馆工作人员所写。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通过调查了解到,餐饮企业主要采取以下手段逃税:一是假称电脑出现故障,或者谎称开发票的工作人员暂时不在,消费者若坚持要发票,就给开一张餐费收据;二是采用给消费者打折或抹零的手段,让消费者主动放弃开发票;三是采取赠送饮料、水果等实物的方式冲抵发票,让消费者在实物和发票两者之间选择。此外,还有些餐饮企业赠送一定数额的代金券,作为消费者放弃发票的交换条件。
中国烹饪协会秘书长冯恩援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目前餐饮行业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税收方式:一种是定税制,多用于规模较小的餐厅,就是地税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餐饮企业征收固定的税额;一种是计票收税的方式。由于很多餐馆经营规模比较小,税务部门对这类餐馆实行的是定期定额缴税管理方式。税务部门通常评估餐馆的规模、业绩,参考各种要素,然后核定税额。如果生意兴隆,消费者就餐都索要发票,那么月定额就会超标,如果连续出现月定额超标,税务部门将会提高每月的定税额度。
据了解,现在大多数消费者已具有就餐后索要发票的意识,但不少消费者往往禁不住餐饮企业小恩小惠的拉拢诱惑,最终放弃了开发票的权利。《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只要发生经营行为,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餐饮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除了能作为就餐凭证、报销凭证外,还可以参加摇奖。消费者开具发票不仅可以防止餐饮企业偷税漏税,还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重要凭证,索要发票应成为一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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