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22 09:42
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出现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日前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据介绍,新出台的《办法》共7章38条,包括总则、财务登记、一般财务监管、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财务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和附则。
《办法》明确,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办法》要求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制度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并对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抵债资产、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呆坏账核销等重大财务事项作出原则规定。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年金方案、企业绩效评价、负责人薪酬和长期股权激励等重要财务事项的管理权限,并提出了地方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财政部指出,地方金融企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地方金融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任务更加迫切。为支持地方金融深化改革,地方财政部门既要运用多种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地方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也要防范和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好区域金融稳定。
财政部表示,《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地方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财政作用。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因财务风险引发金融风险继而转为财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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