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22 09:17
停复业登记适用于需要停业、复业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具体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存情况,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向税务机关交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1、停业登记
(1)办税服务厅(基层分局)受理纳税人停业申报,审查其提供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填报表格是否正确。
(2)对资料不全的退回补正;对有在查案件的,转入稽查环节办理结案事宜;对存在欠税的,办理清税手续。
(3)对税款已结清、无稽查在案案件符合要求的,核准其停业申请,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交纳税人。
特别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停业期间,税务机关会对停业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发现虚假停业的,转入税务违法违章处理程序。
2、复业登记
(1)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在《复业单证领取表》中签字,准许纳税人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封存的发票、《普通发票领购簿》,同时录入复业信息。
(2)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受理环节重新核批停业期限。
(3)对停业期满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申请的,视为复业,并按正常纳税人管理。
通过以上介绍,大家对停复业登记的业务办理有了大致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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