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7 15:15
(一)在广西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三)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产业指导目录》。
(四)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五)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六)列入《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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