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7 15:1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再就业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63号),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省2003年公益性岗位计划的大龄失业人员,在市内四区治安巡防岗位
二、省2004年岗位开发计划指标重点落实到位于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等地区的大连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和各地企业军转干部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市财政给予40%的岗位补贴。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市财政按70%补助,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到2004年底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养老保险按18%比例缴费的,自认定后次月起,市财政按上年市社平工资60%的1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医疗保险以上年当地社平工资为基数,按6%比例缴费的,财政按缴费基数的4%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医疗保险补贴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大力开展再就业创业培训。对有创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按接受培训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人数给予人均1200元的培训补贴。创业项目计划书经过专家咨询组论证合格的,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并取消反担保。再就业培训机构开展对失业人员的免费技能培训,按其培训失业人员人数和就业情况给予补贴。补贴方式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60%拨付培训补贴;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按规定标准的40%给予奖励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技能培训补贴和奖励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就业转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再就业培训,每人每天给予5元的交通、午餐补贴,再就业培训机构先予垫付。培训鉴定合格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全额补贴,培训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五、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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