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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者创业可减免三年税收

2010-06-17 15:11

下岗失业人员要自行创业,可享受三年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昨日,省地税局提醒市民,办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到2005年12月31日截止。

据悉,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自行创业均可提出申请。一旦获得减免,3年内将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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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税收减免?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到工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再到税务机关领取个体经营的《税务登记证》后,持下列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减免税申请表;《再就业优惠证》(与持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相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减免税手续一年一批,直到减满三年。

可减免税收项目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凭《再就业优惠证》(且领取了《营业执照》),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免收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优惠政策。

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的,凭《再就业优惠证》,自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后到税务部门领取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且领取了《营业执照》和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证》),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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