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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进一步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

2010-06-17 15:09

从明年起,全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这是记者日前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据了解,我市在原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基础上将新增三项优惠政策。具体为,一是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二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在剩余期限内按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执行。三是对没有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来源:大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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