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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

2010-06-17 15:05

        浙江省政府近日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严防其从事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等情形。   
  根据浙江省的这份监管方案,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是其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   

  浙江省政府指出,经认定属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政府责令小额贷款公司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退,报省联席会议审定后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责令董事会重新选举、聘任;对违规金额巨大,且超过注册资金50%的,县(市、区)政府要拟定资产重组方案,变更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对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拒不执行县(市、区)政府处置决定的,将被取消试点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从去年7月份开始,浙江省开始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今年则又放宽了试点名额限制,并且调整放贷比例,促使小额贷款公司真正发挥中小企业“输血”新通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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