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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利得和损失计入当期利润

2010-06-12 09:38

  (一)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主要包括项目:

  1.资产减值损失。具体包括应收款项、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具体包括:(1)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时,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

  3.投资收益。具体包括:(1)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以及有重大影响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地投资性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2)金融资产在宣告发放股利和利息以及出售时的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宣告发放股利时的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时的投资收益。第一类投资收益会计上是在年末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投资收益。

  4.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包括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盘盈、盘亏、接受捐赠与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罚款等。

  (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

  针对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下面相应分析其税务处理。

  1.税法上对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法上一般也不予确认。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3.对于投资收益,税法出于可靠性的考虑,仍恪守了实现制原则,即只有在企业基本确定可以收到被投资方发放的股息、红利时,才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金融资产在宣告发放股利和利息以及出售时的投资收益,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宣告发放股利时的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时的投资收益。这些都是已实现的收益,税法予以确认。而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因为该收益实质上是未实现的所得,税法上不予确认。新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4.会计上列入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中的利得与损失内容繁多,税法上有的要计入收入与扣除额,有的税法上不予确认。税法上不予扣除的有: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税法上可以部分扣除的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他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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