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1 13:14
记者今天从天津市财政局获悉: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下发了有关在天津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天津从4月1日起,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实行为期一年的出口退税试点。
天津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凡在天津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属于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均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在天津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海关报关出口时,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据悉,在天津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达到11家,去年融资租赁营业规模达到820亿元,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市场潜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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