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07 09:11
【问题】
个人出售还迁房的购房时间、原值如何确定?可否以拆迁协议上确定的金额作为营业税扣除依据?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以实物还迁方式取得的房屋,如果不能提供取得房屋时的发票,不能以拆迁协议或其他资料上确定的金额作为营业税扣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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