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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企业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

2010-06-02 10:19

一、合并商誉的初始确认和计量的比较


  FASB认为,合并商誉是合并企业在合并事件中因对被合并企业可控制股权的取得所产生的未来财务利益。虽然不能用以交换其他资产、清偿负债,也无单独的市场,但可与企业的其他资产结合间接创造未来净现金流入,并可与其他资产在合并事件中一同评价。所以,合并商誉最初应在财务报表上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以购买成本超过所取得资产和所承担负债金额的净额之差来计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规定,在交易日,购买成本超过购买方在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股权份额的部分,应作为商誉并确认为一项资产。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按成本减去任何累计摊销和任何累计减损后的金额列示。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明确地将合并商誉排除在外,至今未对合并商誉作相关规定。在会计实务处理中,企业“合并价差”类似于合并商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将母公司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之差作为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贷方余额时以负数表示)。但合并价差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并商誉,合并价差既包括投资成本与子公司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也包括净资产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而合并商誉只包括前半部分的内容。因此,合并价差的范围大于合并商誉。《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虽涉及到了合并商誉的内容,但仅规定,对股份制企业而言,在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取消的情况下,兼并方支付的产权转让价格与被兼并企业净资产的差额由兼并方作为商誉计入无形资产。

二、商誉的摊销及减值处理的比较

  FASB规定,企业合并活动中产生的商誉不必进行摊销,但必须在报告单元层次上进行减值测试。报告单元是营业分部的相同层次或营业分部下的一个层次。商誉的减值测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如果每年测试日期一致,可在会计年度的任何时间进行,不同的报告单元可以使用不同的计量日。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认为报告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不必进行减值测试:1、自从上次确认公允价值后,报告单元的资产和负债没有重大变化;2、上次计算的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3、自从上次计算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后,没有证明目前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发生。


  如果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其他资产的减值测试发生在同一时间,则在其他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之后再进行商誉的减值测试。商誉的减值测试要经过两个步骤:1、比较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及包括商誉在内的账面价值,确定潜在减值。如果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则商誉没有减值,不必进行第二步测试;反之,必须进行第二步测试,以计量减值金额。2、比较商誉的内含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如果商誉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内含公允价值,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损失不超过商誉的公允价值。


  我国《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所提出的无形资产从兼并成交次月起,按规定年限分月摊销,没有规定年限的,可按十年摊销。我国没有对有关合并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三、合并商誉披露的比较


  FASB规定,每一会计期间在财务报表或附注中应对商誉账面价值的变化进行披露,包括:1、取得的商誉总额;2、确认的减值总额;3、处置报告单元或其中一部分的商誉的利得或损失金额。如果商誉确认发生减值,应披露以下内容:1、导致发生减值情况的说明;2、减值的数额,计量报告单元公允价值的方法(市价、类似交易的价格、现值或其他估价手段);3、如果减值估计没有完成,披露其事实和原因。在以后期间,对减值最初估计进行较大调整的性质和数额。国际会计准则(IAS)规定企业财务报表应披露合并商誉的有关信息:1、所采用的摊销期限;2、摊销期超过20年的理由及在确定商誉使用年限中起重要作用的因素;3、不采用直线法摊销的理由;4、收益表中含有商誉摊销费的单列项目;5、期初和期末对商誉账面金额的调整。我国没有对企业合并商誉的会计信息披露作出要求。

四、负商誉会计处理的比较


  FASB规定,当所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购买成本时,其差额作为负商誉。负商誉应按比例冲减以下各项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金融资产(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除外)、通过销售被处置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养老金有关的资产或其他与退休金计划有关的资产及其他流动性资产。如果资产已冲减至零,剩余的金额应确认为非常利得;如果企业合并涉及或有支付协议,且或有事项发生时,有可能确认被购买企业的一项额外成本要素,最大或有支付中的较小金额必须确认为一项负债IAS规定,凡是购买企业在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股权份额超过购买成本的,都应确认为负商誉。这些负商誉应按以下方法在收益表中确认为收益项目:1、如果负商誉不超过所取得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就根据所取得的可辨认的应折旧资产或应摊销资产的加权平均剩余年限,用系统的方法确认为收益;2、如果负商誉的金额超过所取得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应立刻确认为收益.我国目前没有对负商誉会计处理作出说明和规定。

五、小结
  作为企业实现迅速发展壮大途径之一的合并活动,在全球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合并商誉(或负商誉)是一种越来越重大的经济资源,其占所获取资产的比重也不断加大。因此,合理公允地处理和披露企业合并商誉能更好地反映企业购并资产潜在的经济价值,揭示购并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而真实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更好地满足财务报表分析者、使用者和企业管理层评估购并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及其现金流量的需要。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到,目前我国有关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还是空白。因此,通过借鉴国外有关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加大对我国合并商誉的会计研究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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