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01 16:38
我单位由于改制,2009年给员工补缴了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当年已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2008年执行新税法后,如何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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