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25 09:32
问: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储藏室(有产权,和套房一起出售),请问,我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按住宅还是按非住宅交纳?若按照住宅是按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即要不要计算进单套建筑面积内)?若储藏室(有产权,单独出售),又要按照住宅还是按非住宅交纳?
答:税法对住宅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储藏室不是专供人居住,我们认为,它不属于住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上述规定,有产权的储藏室不属于住宅,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储藏室和套房一起出售,应分别核算套房的增值额和储藏室的增值额,否则若套房为普通标准住宅,企业将不能享受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若储藏室单独出售,储藏室应按非住宅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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