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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2010-05-21 09:42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电信企业可自行将部分拖欠话费作为坏账税前扣除

  通知指出,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还明确,对于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据了解,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所得税上的资产损失原则上都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但该通知并未对电信企业坏账损失做出特别规定,此次下发的通知使得这一问题得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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