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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后悔权” 或致网店倒闭

2010-05-19 13:59

  

       网上购买的商品,如果你后悔了,30天内都可以无条件退货……这并非是一句虚无缥缈的广告词,而是一条有望出台的规定。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入第二次修订程序。据报道,最新修订稿已在5月11日露面,最迟后年出台。其中,修订稿第9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商家质疑称“一刀切”

  在如今崇尚快节奏的社会中,“非线下购物”极为普遍,但有关这类消费的投诉案例也不绝于耳,但是这项新规的出台却未能让消费者和商家舒展开眉头。近日新浪网上也同步发起了调查,截至5月17日晚上8时,已有9339名网友参与调查,其中67.5%的网友对该条款表示支持,但是对于这条规定是否能顺利实施,50.7%的网友们认为难以真正执行。

  “这也太一刀切了,要是买家不诚心购买,都来退货,我这生意还怎么做?”某网上卖茶叶的电子商务用户对记者表示,对于商家而言,如果买主对于茶叶口味不认同前来退货,这样一包动辄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上等茶叶开封之后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也有商家称新政鸡肋

  不少专家认为,此举对于商家来说利大于弊。甚至有商家认为会因此导致不少网店倒闭。不过,有网店老板认为这只不过是“鸡肋措施”,对他们的生意实质影响不大。在淘宝开店的郑小姐说,网上买卖双方非常注重信用,买家通常会选择信誉好的网店做交易,通常买家在规定交易日期内提出合理的退货理由,卖家一般都会给予退货。

  专家称新政过多偏袒消费者

  网络购物无法像线下一样能对产品获得直观体验,因此,这个条款相当于赋予了非线下消费者一个“后悔权”,对于这个条款,有专家提出了两点建议。

  建议一:7~10天退货较好

  专家建议,30天的退货期限太长,很可能影响到卖家的业务流程,即消费者将货品退回后,卖家是否能再向进货方进行退货呢?这一点过多倾斜于消费者的利益了。再则,不能排除一些消费者先将商品进行使用后,再进行退货,因此,建议退货时间设置为7~10天最佳。

  建议二:对买家设置限制条件

  专家认为,在“反悔权”的设置上,应该进行一个双向限制,他认为退货的运费还是由消费者承担为佳,这样可避免条例一经出台马上掀起一股退货高峰,同时也可避免消费者滥用这项权利。而在欧盟的消保法中,也规定只有40欧元以上的物品才适用“后悔权”,所以对于金额方面也应该做一个相应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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