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4 09:11
问:
企业业务人员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公司货款,已被检察机关判定“职位侵占罪”,对企业未追回的货款,可否申请损失在税前扣除?需要哪些要件,如何办理?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答:
一、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二、操作建议
贵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税前扣除。要件:企业业务人员签订虚假合同;与货款相关原始凭据;司法机关的判决书;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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