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7 09:28
办公设备既用于出口也用于内销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我公司目前既有出口业务也有内销业务,2009年新购买的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新购买的办公设备既用于出口也用于内销业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销售自产林木可否享受减免税?
问:个体户从事林木种植销售,对自产林木销售部分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为: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自产林木销售部分符合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可以办理减免税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
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如何缴税?
问: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如何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文件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青苗补偿费不属于按照国税函发[1997]87号文件规定应该征收营业税的情形,而按照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因此,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不征营业税。
经上级批准收到的择校费、赞助费是否缴税?
问:经上级教育部门的批准向计划外学生收取5000至20000元的择校费、赞助费,这笔收入学校是否要向地税局申报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件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学校取得的择校费、赞助费收入需向地税局申报纳税。
09年汇缴可否扣除09年销售但次年取得发票的销售成本?
问:我公司于2009年12月销售机床,当月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直到2010年1月才取得当月开具的发票,这笔销售的成本可以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2009年已发生销售,2010 年1月取得购进发票的货物销售成本。
企业向无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否扣除?
问: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方可在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是否必须取得合法凭证?
问: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取,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无法取得发票的,有关收据、凭证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个人转让基金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转让基金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机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投机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材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是否缴纳资源税?
问:我单位是生产建材产品的企业,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书面资料委托或者口头通知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代扣代缴资源税吗?
答: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和《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的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未税矿产品”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由主管理税务机关开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应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房企临时搭建的售楼处是否缴纳房产税?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处(售楼结束后需要拆除),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第一条中对房产的解释如下,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者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换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售楼处(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若符合上述房产定义,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其符合财税地字[1986]8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则可以免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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