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6 09:53
问:我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以自营方式建造一条生产线。2010年1月10日,为建造生产线购入工程物资A一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2 000 000元,增值税额为340 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月20日,建造生产线领用工程物资A 1 800 000元。我们领用的原材料可以做进项税转出吗?
答:以自营方式建造的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该工程属于动产类生产线则无须进项税额转出)
注:生产用原材料是为了生产而购入的,购入时的分录为: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工程领用属于挪用,原规定下“挪用视同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转出处理,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现在的规定,如果该工程属于生产用动产,则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时,视为增值税完成了完整的流转,直接做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如果该工程属于厂房或者非生产用机器设备,则还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贵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0日:
借:工程物资——A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000
贷:银行存款 2 340 000
这里要注意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建造的是厂房,则需要直接借记工程物资2 340 000。
(2)1月20日:
借:在建工程——××生产线 1 800 000
贷:工程物资——A 1 8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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