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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企业闲置库房的税务筹划案例

2010-04-27 11:08

  某商业零售企业现有3栋闲置库房,企业经研究提出以下两种利用方案:一是出租方案,将闲置库房出租收取租赁费;二是仓储方案,配备保管人员将库房改为仓库,为客户提供仓储服务,收取仓储费。

  因仓储方案需增加保管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所以从表面看出租方案优于仓储方案。然而,从税收角度加以分析就会发现仓储方案会明显优于出租方案,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节省大量资金(税款)。

  假设3栋库房的原值为1000万元,3栋库房的年租金收入为100万元。在此种情况下,该企业的应纳税额为:

  营业税=100×5%=5(万元)

  房产税=100×12%=12(万元)

  城建税=5×7%=0.35(万元)(假设该商业零售企业位于城市)

  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为17.5万元。

  在仓储方案下,假设仓储收入也为100万元,那么该企业应缴纳的税款为:

  营业税=100×5%=5(万元)

  房产税=1000×(1-30%)×1.2%=8.4(万元)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租赁业与仓储业的计税方法不同。房产用于出租的,其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征税;房产用于仓储的其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征税,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30%)。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各省、市、自治区略有不同。

  城建税=5×7%=0.35(万元)(假设该商业零售企业位于城市)

  教育费附加=5×3%=0.15(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为13.9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仓储方案比出租方案节约税款3.6万元。另外仓储方案还有利于安排职工就业,在收到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还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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