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6 12:00
赣国税发〔2010〕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06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转发给你们,我省有关税收政策减免税定额标准继续执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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