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7 09:43
问:餐饮企业用饭菜招待关系户,作会计分录:借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 库存商品。请问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餐饮企业自作饭菜招待关系户,我们理解属于企业将劳务用于捐赠,应当视同提供劳务计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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