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5 14:55
【问题】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供货方单方面提高了价格,该轮胎销售公司因无法承受而取消合同,并同意支付违约金。对于已取消的合同,地税局在进行纳税评估时要求该公司补缴这些合同的印花税。对此,轮胎销售公司的财务人员认为合同已经作废并没有履行,为什么还要缴纳印花税?
【解答】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因此,地税局要求上述轮胎销售公司缴纳印花税是正确的。因为就合同而言,只要双方签订了应税合同,那么就应该在合同签订后申报缴纳印花税,而与该合同的作废以及是否履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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