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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干米粉适用税率的批复

2009-05-21 12:00

 
桂国税函〔2009〕2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21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干米粉适用税率的批复 来宾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干米粉适用税率的请示》(来市国税发〔2009〕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鉴于干米粉是用煮熟的粉条晒干制成,属于熟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因此,干米粉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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