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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0 12: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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