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中央法规>详情页
2008-08-20 12: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旅集团...
下一篇: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2011-05-11
2011-05-31
2011-01-10
2011-03-22
2010-10-08
2010-06-02
首页
金蝶产品
客户案例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