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中央法规>详情页
2008-05-21 12:0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滑板车轮胎征收消费税...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2009-04-29
2009-07-17
2011-06-15
2010-08-20
2010-08-30
2008-12-30
首页
金蝶产品
客户案例
关于我们